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5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资料图】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
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
律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4)。
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
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相应法律意见。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2,000.00
万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
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
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30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年度
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
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P=P0-V=41.83-0.8=41.03元/股
注: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价
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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